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处字〔2024〕3474号
当事人:中山市蓝月湾沐足休闲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70613942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3号之一银座名居3幢201、202、203、204卡
投资人:李治国
根据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关于建议吊销中山市蓝月湾足浴休闲会所营业执照的函》,本局于2024年2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先后于2020年7月13日、2021年10月30日、2023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发函建议本局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公安机关《关于建议吊销中山市蓝月湾足浴休闲会所营业执照的函》及所附的《中山市公安局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仍不改正的事实。
二、本局对当事人投资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及EMS快件邮寄记录,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寄送询问通知书但因收件方拒收被退回妥投的情况。
三、本局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及注册情况。
综上,本局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听告字〔2024〕34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所指的服务行业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中山市蓝月湾沐足休闲会所的营业执照。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