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公告(中市监执一无主物处字【2024】第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3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中市监执一无主物处字【2024】1号

当事人:无名氏

案发地点: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东凤大道北38号天润物流A栋5-7档

  2017年3月27日,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深圳鹏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东凤大道北38号天润物流A栋5-7档的中山市东凤镇良宇货运部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运部正在经营,场所内堆放的部分单炉燃气灶具标示“微信图片_20240723150757.png”商标,部分双炉燃气灶具标示“微信图片_20240723150803.png”商标。该货运部的经营者李茂源在现场配合检查,出示了身份证(身份证号:4111231990*******4)及营业执照,并表示上述燃气灶具是谢姓客户委托其发货,但不能提供该客户的具体身份信息,也不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证明资料。因不能确定本案当事人,故无名氏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于2017年3月27日被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获并于2017年4月11日移交中山市公安局处理,2017年4月12日,中山市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调查,2020年8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该案,2024年4月12日,该案案卷退还我局。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投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燃气灶等商品上注册了“微信图片_20240723150757.png”(商标注册:第1726405号)和“微信图片_20240723150808.png”(商标注册:第7081385号)商标,经调查,发现涉案的800台单炉燃气灶具标示的“微信图片_20240723150757.png”商标和70台双炉燃气灶具标示的“微信图片_20240723150808.png”商标与投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上述商标相同。同时,投诉人的代理人深圳鹏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涉案燃气灶具,于检查当日出具了《鉴定书》,鉴定涉案燃气灶具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也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为侵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立案后,执法人员未能联系到涉案产品当事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17日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出公告,通知本案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前来我局接受调查, 但公告期满止,当事人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故我局无法进一步查明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依法处理,但不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涉案的标示“微信图片_20240723150757.png”商标的单炉燃气灶具和标示“微信图片_20240723150808.png”商标的双炉燃气灶具经调查均为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的产品,属《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且当事人自我局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我局接受处理。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800台标示“微信图片_20240723150757.png”商标的单炉燃气灶具和70台标示“微信图片_20240723150808.png”商标的双炉燃气灶具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