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中市监列严〔2024〕第9号
当事人:周武
住址:浙江省仙居县上张乡方山村中心街125号
身份证件号码:33262 4198906 253417
经查,你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你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核实。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