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处字〔2024〕3457号
当事人:李月衍
公民身份号码:45072 11984080 73140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美景大道46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食品从业禁止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移送线索的函》(中检一区函〔2024〕10号)及《刑事判决书》[(2020)粤2071刑初2258号]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我局应依据上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听告字〔2024〕345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