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现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时限内(2024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中山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取消产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办公时间,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资料受理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1号楼703室特殊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朱小姐,联系电话:0760-88923068。
特此通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