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已取消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中山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的备案。
如你单位认为我局在取消备案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中山市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清单(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备案产品).xlsx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