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按年度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经统计,有部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详见附件),请以上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
特此通告
附件:未提交自查报告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联系人:胡金水;电话:882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