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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1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按年度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经统计,有部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详见附件),请以上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 

  特此通告 

  附件:未提交自查报告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联系人:胡金水;电话:882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