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44号
当事人:中山市随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519921286
住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0号新龙基大厦三层西侧B-23单元(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唐金暖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的备案、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9月24日向本局东区分局申请备案、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虚假“陈红炎”身份信息等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9月24日核准的备案、变更登记,于2023年12月4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向本局东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自述书、身份证遗失声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及情况说明等,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和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委托代办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备案、变更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备案、变更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9月24日经核准的备案、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