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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瑞都深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5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2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52号

当事人:中山市瑞都深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LQ559

住所:中山市东区白沙湾村南塘东路5巷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瑞强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局东区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潘瑞强”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6年3月14日核准的设立登记,于2024年7月23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你单位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东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声明书》《说明书》《摘抄记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你单位办理设立登记时的房东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你单位的设立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设立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6年3月14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