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处字〔2024〕3564号
当事人: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70X7P10
住所: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鸿福一路三巷3号三楼305卡之一(住所申报)
投资人:阳小华
根据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我局发出关于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线索移送函》,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鸿福一路三巷3号三楼305卡之一(住所登记)为居住用出租房,自2023年9月开始已由与当事人经营行为无关的个人居住,当事人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已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我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提取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房东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住所已更换几任房客,目前用途是租赁用于个人居住使用的出租屋,并不是经营性用房。
三、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EMS快件查询记录,证明了寄送给当事人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EMS快件因收件方拒收被退回妥投的情况。我局公告的询问通知书网站截图,证明无法联系当事人。
四、我局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商请协助提供企业纳税申报和缴款记录的函》及税务部门反馈的《关于商请协助提供企业纳税申报和缴款记录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五、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了当事人的注册情况。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听告字〔2024〕35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中山市雅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