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市监执一催字〔2025〕002号
当事人一:梁*
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0****2755
当事人二:梁*辉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2002****8192
当事人三:何*彬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2000****8173
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4〕352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04810元;2.罚款468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仕、杨观康 联系电话:0760-8816025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