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执一听告字〔2025〕002号
当事人:徐*洪
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8****5832
地址:广东省封开县河儿口镇独木村11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于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0日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销售电子烟31个,销售额共18896元。电子烟成本单价为350元/个,违法获利共18896元-350元/个×31个=8046元。你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抓获。
以上事实主要有公安机关对你制作的嫌疑人正侧面照片、嫌疑人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搜查现场材料、提取笔录及指认材料、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截图制作说明,你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的涉案“烟粉”和“烟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A-00094S);我局向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查询的你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公安机关对你的综合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山公诉字【2023】01578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你的《检验意见书》(中山一区检刑行意【2024】219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4】324号)和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你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理。
二、鉴于你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予以违法经营额35%一般等次处罚。
综上所述,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证据,我局认定你的违法行为具有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46元;
2.罚款661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执法一科 联系电话:0760-8816025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