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电子证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28 分享:

  为深入推进无纸化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制度性成本,促进数字政府转型,我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于2025年3月31日使用省许可系统办理,并全面推行电子证书应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从事食品、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分别申办食品、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分别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电子证书在事项办理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可在相应的省许可系统或者粤商通、粤智助等平台获取电子证书。

  三、已取得的纸质《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申请人申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的,交回《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按以下情形办理:

  1.原许可证经营范围仅含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再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再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2.原许可证经营范围含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其中一类或以上的,如需办理任一类经营范围的变更、延续或注销,应同时办理所有经营范围对应事项的变更、延续或注销。

  3.原许可证经营范围含食品(仅预包装食品销售),还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其中一类或以上的,如需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任一类经营范围变更、延续或注销,应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再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同时办理所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事项变更、延续或注销;如需核减预包装食品销售,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变更。

  四、系统生成电子证书的,可不发放纸质许可证。原纸质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可补发电子证书。

  五、电子证书支持直接出示或纸质打印,可通过共享、出示、打印等方式作为材料提交或数据核验,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许可证。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