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宣贯会议。中山市茶叶商会秘书长作为企业代表发起绿色文明适度包装倡议,中山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镇街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介绍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将出台)的出台背景、相关法律要求,结合实例对相关概念定义、检测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宣讲,并现场解答生产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的疑问。此次标准宣贯会议,切实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包装的认知和管理水平,对执法稽查工作也起到积极指导作用。
会议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执法稽查,严肃查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要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执法普法;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国家标准落实包装要求,节约包装成本,主动形成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守护市场环境。
商品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商品保护、展示、储存、运输等正常功能要求的包装。按照《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过度包装。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环境,诱发社会奢靡风气,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包装层数要求:
粮食及其加工品(含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含茶叶及其制品)不应超过四层。
包装成本要求:
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混装要求:
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
包装空隙率
是指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体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
实施法律要求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提示
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一看、二问、三算”,简单判断商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
“一看”,就是要看商品的外包装是否为豪华包装,包装材料是否属于昂贵的材质;
“二问”,就是在不拆开包装的情况下,问清包装层数,判断粮食及其加工品的包装是否超过了三层,其他类食品及化妆品包装是否超过了四层;
“三算”,就是要测量或估算外包装的体积,并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进行对比,看是否超标。
以上三个方面,只要一个不符合要求,就可以初步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从绿色环保的角度,我们建议消费者要避免选购过度包装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