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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退费有新规!市消委会发布消费提醒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7 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消委会划出了十条重点,提醒消费者注意。

  一、规定适用范围。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二、明确责任主体。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三、规制“霸王条款”。对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四、保护转让权利。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规制滥用权力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五、解除合同权利。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六、享有退款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等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七、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八、返还预付规则。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

  九、规制“卷款跑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十、控制证据责任。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