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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管局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警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3-10 分享:

  为有力打击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权益,现将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期查处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警示餐饮服务单位要合法经营,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一、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例警示

  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我市某镇一冻肉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能提供1“冻鸡全翅”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处理证明和通关单等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对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风险警示: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和消费者要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冷链食品的检疫和防控信息在市内购买冷链食品,要选择正规的商家,查验产品批次及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处理证明。谨慎网购冷链食品,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品谨慎购买做好自我安全防护,尽量避免用手直接触碰冷链食品及内外包装,及时做好手部卫生消毒,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要安全清洗,烹饪过程应生熟分开,充分烧熟煮透后方可食用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野生动物)案例警示

  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我市某大排档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大排档店内存有2条眼镜蛇(每条约1.5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标准,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警示:对于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提供来料加工服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野生动物作为菜谱名称、招牌等,消费者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具有较大的疫病传播风险。

  三、超范围经营销售无标识自泡酒的案例警示

  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我市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存放“鹿产品”自泡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自泡酒所用原料的购进单据和供货商资料,超范围经营销售自制无标识自泡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超范围经营销售自制无标识自泡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自泡酒经检测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警示:一是自泡酒工艺不规范,缺少必要安全发酵设备、除甲醇工艺、检验检测等,自酿自泡酒容易造成甲醇超标的情况;长期饮用不利于身体健康,过量饮用易造成甲醇中毒症状,甚至死亡事故。二是不盲目自制和饮用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来历不明的药酒,养生保健需要泡药酒的,应在中医师、中药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用大茶药、附子等中草药浸泡药酒。三是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从正规渠道购进酒类产品,并按规定在散装酒类产品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销售自泡酒。(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