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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广告宣传的提示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04 分享:

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广告宣传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商业广告宣传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务必将广告宣传导向摆到首要位置,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思想导向、高尚的道德导向、丰富的文化导向。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

  三、严格落实特殊广告审查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擅自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六、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七、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八、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或者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一、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十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七、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十九、严禁发布含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内容的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

  二十、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悖于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示内容,主动开展广告内容审查,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进一步规范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