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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未成年人发布这些广告属违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02 分享:

  近年来,有些经营单位在逐利心理的驱使下,罔顾国家法律法规,采取任意夸大宣传等非法手段误导消费者。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阶段,接受、模仿能力很强,但判断力不足,而不良广告很容易对他们造成不良影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每个广告人的责任和义务。下面,通过公布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2则案例,让大家更容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案例1:发布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导向型广告

  中山市爱伴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设网站中发布“性感女神”“甜美女友”“可爱萝莉”“小娃系列”等名称的成人用品销售页面,含有挑逗性内容,语言低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50000元。

  以案示警:作为网站的建设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充斥着挑逗性、色情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将严重影响其健康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的形成。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其理由为并非因为实体娃娃产品不是真实人物其挑逗性内容就不违法,并非众多公司有类似宣传就代表该类宣传符合法律规定,无论销售何种商品都应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2:发布关于青少年近视防控的违法医疗广告

  中山朗朗视光眼科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为宣传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在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 3 幅医疗广告,其中1幅广告含有“角膜塑形镜是唯一获得医疗界认可非手术、安全有效控制近视加深的方法”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另1 幅广告含有“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林小铭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附属眼科医院门诊部主任 擅长:青少年近视防控 斜视与弱视的诊治 眼底显微外科手术 8 月 29 日 大咖驾到 朗朗眼科门诊”等文字内容及林小铭本人的肖像图片的内容,广告中含有“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的门诊部主任林小铭”的名义及形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5000元。

  以案示警:经营主体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需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出现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情形。

  此外,我们还须知: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 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