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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罚款60万!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26 分享:

  2024年以来,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违法广告、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群众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一批广受关注的违法案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中山市东凤镇查处王某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燃气灶具加工厂生产商标侵权及假冒伪劣燃气灶具案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经营燃气灶具加工厂,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伪造CCC认证标志及能源效率标识的假冒伪劣燃气灶具,被现场查获涉案燃气灶具50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假冒伪劣燃气灶具50台、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山市某燃气公司充装不能保证充装及使用安全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当事人充装不能保证充装及使用安全的液化石油气瓶(瓶阀处存在加装的转接头),共收取充装费用325元,违法所得6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7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中山市民众街道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购进3台电动自行车后擅自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加装后用于销售。经检验,上述车辆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车辆,货值7397元,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3台电动自行车、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湿粉条”所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120斤,全部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为54元。且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86000元、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中山市南朗街道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售卖其经营的家用电器、厨具产品时,通过现场讲解等形式在其经营场所内向特定消费者开展无法证实真实性内容的宣传活动,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1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6.中山市神湾镇查处某厨卫产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虚假文字表述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9760.4元的行政处罚。

  7.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米生产“白糖糕”产品,共生产7个批次100包,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200元,库存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大米6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米6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8.中山市东区街道查处某鱼档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经检定,当事人经营河鲜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称量测试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示值超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8月1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中山市小榄镇查处某线材公司小榄分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缆案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耐热橡皮绝缘电缆所检“绝缘平均厚度”等6项指标不符合标准GB/T 5013.3-2008/IEC 60245-3:1994要求,判定监督总体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产品8000米,销售款4650元,违法所得490元,库存620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的电缆620米、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12090元的行政处罚。

  10.中山市板芙镇查处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具案

  当事人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图形的家具予以销售,售出3件,销售款3320元,被查获尚未售出涉案家具及配件50件、货值168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家居及配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