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
●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修理时间累计
35日累计修理时间应包括所有在三包有效期内(2年或5万公里)因对产品质量问题(相同或不同零部件的任何故障)进行修理所占用的时间。故障检测所占用的时间须计入修理时间。
不计入修理时间
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的时间。
特殊零部件范围
汽车产品中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和全车主线束等零部件。其中,防盗系统不应超出点火锁芯、钥匙、防盗控制单元的范围。(GB/T 29632-201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汽车三包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车辆行驶里程不到2400公里时,车辆电子设备发生了故障,由于没有维修配件,需等待 4S 店订购配件后再进行维修。最终等待配件时间超过了 35 日,因此,消费者根据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要求退车。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口述情况,车辆达到了换车条件,但消费者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