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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龙集团(广东省)高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1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5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17号

当事人:神龙集团(广东省)高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L100M4K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19幢39卡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代武

  根据线索,本局依职权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予以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6日向本局南朗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股东信息、虚假“李代武”身份信息、虚假住所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22年03月16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本局于2022年11月17日启动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的复函,中山市公安局翠亨新区分局的复函,本局南朗分局在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查询截图,本局南朗分局通过在局公告栏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照片,本局南朗分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6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