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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恒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3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8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30号

当事人:中山恒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869300

住所: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大街22号1-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兴

  根据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局坦洲分局申请注销登记时,在明知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违法办理注销登记,骗取本局于2019年4月30日核准的注销登记,于2023年10月20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本局坦洲分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坦洲分局对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第000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注销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9年4月30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