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中市监不撤登字(2024)第00002号
当事人:中山市保三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R89J18
住所: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村新丰东路10号首层之24
法定代表人:邓亚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申请人“邓亚”对“中山市保三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18日的变更登记应当知情。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古镇分局对申请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古镇分局对当事人变更登记前的原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古镇分局对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申请人邓亚关于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故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