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中市监不撤登字(2024)第00013号
当事人:中山市雷帝森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074629X
住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南弘业大厦1114
法定代表人:张凡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申请人“张凡”对“中山市雷帝森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11日的变更登记应当知情。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鉴于申请人张凡关于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故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5月11日经核准的变更登记。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