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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随意商贸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撤登字〔2024〕第0004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03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44号

当事人:中山市随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519921286

住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0号新龙基大厦三层西侧B-23单元(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唐金暖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备案、变更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9月24日向本局东区分局申请备案、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虚假“陈红炎”身份信息等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9月24日核准的备案、变更登记,于2023年12月4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向本局东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自述书、身份证遗失声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及情况说明等,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和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委托代办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10月2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9月24日经核准的备案、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