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
中市监不撤登字(2024)第00011号
当事人:中山市明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9NQ01E
住所:中山市石岐区莲员西路112号之二(2幢5楼503)
法定代表人:何明瑞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申请人“何明瑞”对“中山市明瑞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1日的设立登记应当知情。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石岐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电话调查记录,本局石岐分局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鉴于申请人何明瑞关于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故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1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