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中市监不撤登字(2024)第00012号
当事人:中山市涤凡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M7G2J
住所:中山市东区白沙湾工业园齐东工业区E幢3卡
法定代表人:何爱民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申请人“张照佳”对“中山市涤凡卫浴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3日的设立登记应当知情。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申请人张照佳关于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故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3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