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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石岐区华谊通信设备店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5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11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撤登字〔2024〕第00054号

当事人:中山市石岐区华谊通信设备店            

住所:中山市石岐区永安坊二直巷2-4号102铺位

法定代表人:符鸿飞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局石岐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符鸿飞”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本局于2012年6月14日核准的设立登记,于2024年8月21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石岐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遗失声明、报警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及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本局石岐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本局石岐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石岐分局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石岐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听证告知书》(中市监撤登告字〔2024〕0005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2年6月14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