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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中名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1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02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13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中名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8H3G7C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梁振球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行政相对人提交含有股东、法定代表人梁振球虚假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山中名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场地租赁合同》《承诺书》取得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12日核准的设立登记,于2024年9月26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资料、申请人向本局东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东区分局对行政相对人登记住所的出租方及办理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相对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关于相关纳税情况的复函等。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8年1月12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