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中市监不撤登字〔2025〕第1号
行政相对人:中山虎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9CM09U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贺虎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申请人对行政相对人2018年1月19日的设立登记应当知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机读档案材料、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东区分局对行政相对人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本局东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行政相对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及关键性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或可以撤销的情形。
本局已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中市监不撤登告字〔2025〕第1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撤销行政相对人于2018年1月19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