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工业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中山市辖区内工业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举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举报保密专线:0760-88168805;
(二)来信来访: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号楼11楼1105室(中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
中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协调举报的处理及奖励的具体实施。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保密专线、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匿名举报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奖励标准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涉嫌犯罪,案件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属于一级举报奖励,每宗给予10000元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涉嫌犯罪,案件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属于二级举报奖励,每宗给予5000元奖励。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行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奖励,或者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挟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举报人购买涉案产品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消费需求的;
(六)举报人近两年内曾经批量提出举报投诉,或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明显异常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权益保障
办案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八、公告实施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为二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暂行办法》执行,由中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解释。
中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