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火炬开发区及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风险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规范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中央、市级两级财政共同出资,总规模7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4000万元、市级财政出资3000万元,用于开展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专项资金。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和上级要求,市级财政可调整资金规模。新增加的资金继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撬动合作机构为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0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代为补偿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其余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支持获得高校院所及国有企业专利转让许可并进行专利许可、转让备案的非关联中小微企业,优先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为主的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获得银行资金授信的融资模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
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市财政局下属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可调整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资金管理人。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合作机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七)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作为合作银行实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资金,用于风险补偿资金的存放和代偿支出。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四)初审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审核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五)根据合作银行申请,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扶持标准、该企业在本项目中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当审查的企业满足条件时,出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函》。
(六)及时收集合作银行贷款信息。若发现合作银行在完成放款后7个工作日内未向资金管理人进行报备,则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函》已失效,该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不享受风险补偿。
(七)资金管理人应每月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备项目贷款情况,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贷款余额达到项目总规模的90%,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及合作机构通报,并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项目审批进度等工作。
(八)资金管理人根据合作银行申请的先后顺序,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补充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以截至上季度末该合作银行实际放贷额度的10%比例进行调整。
(九)资金管理人每季度按合作银行实际放款情况,对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剩余资金进行补充或者回拨方式进行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余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余额的10%。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子账户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规模为限。
(十)风险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资金管理人安排人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母、子账户和会计财务。资金管理人在每季度存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前,应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处置风险补偿资金前,报市知识产权局对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核准确认。
(十一)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工作,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
(十二)贷款损失发生后,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追讨事宜由合作机构负责,资金管理人配合。风险补偿金额,由资金管理人从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子账户中进行划拨。
(十三)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十四)风险补偿资金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达到A级、B级或M级。
(二)符合中山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具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重点扶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企业。
(三)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能提供近2年度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四)信誉良好,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无当前逾期,近2年内无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五)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时,拥有有效的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1个(含)以上。
2.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共6个(含)以上。
3.拥有注册商标2个(含)以上,或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1个(含)以上。
第十条 由本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后,应当用于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五章 资金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等主体,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等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资金管理人和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同时确定风险补偿项目具体合作模式,合作机构和合作方案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共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合作方案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贷后跟踪管理,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报告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合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银行应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资格,进行合法经营。
(二)保险/担保机构应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融资担保业务许可的资格,进行合法经营。
(三)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应获得合作银行准入或认同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业务。
(四)合作机构应设立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团队,服务效率高,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合作协议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审核及发放企业贷款,于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函》后2个月内完成发放贷款,及时开展逾期贷款追收等事项;保险/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逾期贷款追收等事项;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等事项。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应与合作机构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逾期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可向资金管理人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并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市政府或部门的其他贷款风险补偿。
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小组对合作机构提出的风险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30天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经核准确认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由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追偿事项由合作机构负责,资金管理人配合,并通过合作协议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对风险损失补偿申请可按有关规定不予以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一)合作机构未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确认函》进行放款的。
(二)合作协议中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情形。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实行风险共担,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贷款损失,合作机构可选择以下风险分担比例:
(一)风险补偿资金、银行、保险、评估/服务机构分别按照44:36:16:4的比例共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
(二)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担保、评估/服务机构分别按照26:20:50:4比例共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
具体承担比例由合作机构选择后按流程进行审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仅承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
合作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补偿的额度,以该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时,该银行的在贷余额占整个项目在贷余额的比例,乘以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计算该合作银行应获得的最高累计风险补偿额,该合作银行累计补偿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申请补偿时应获得的最高累计补偿额。(单个合作银行最高累计风险补偿额计算方式为:单个合作银行正常在贷余额/整个项目正常在贷余额×100%×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单个合作银行实际已补偿金额)。风险补偿资金以其余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合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追偿工作,按照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等费用,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合作机构须按月度向资金管理人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事后成功追讨的风险补偿项目,追讨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追讨费用后,剩余款项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先行偿还贷款本金损失,其次偿还合作银行利息罚息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缴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项目运行过程中,当合作银行的逾期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比例超过5%(含5%)或者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50%以上(含50%)时,应立即暂停该风险补偿项目的合作。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共同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条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共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可终止与合作机构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业务合作。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给出资方。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单位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所得利息收入,滚入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内,用于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项目企业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支等情况,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作机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于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若合作机构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行为,将按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签约的合作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产生的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补贴。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市监〔2019〕22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