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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23 分享:

各有关单位、火炬开发区及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我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助推柔性行政执法工作见成效、出实绩,我局对《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进行修订,制定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我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助推柔性行政执法工作见成效、出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证照管理类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在被查处时未持有相关有效证照,但被查处前已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受理,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未亮照经营但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废止)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废止)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广告类违法行为

  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标注不符合广告监管要求或存在其他广告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主体及时改正或及时主动消除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经营场所或者自设网站、自有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足以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内容的虚假性超出一般审慎注意能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核对广告内容但无法辨明的;

  (七)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八)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九)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十)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的;

  (十一)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三、商品标识标示类违法行为

  商品标识标示内容不符合监管要求,但不涉及实体质量安全,且能够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属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的。

  四、计量管理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计量监管相关要求,未严格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要求或计量器具监管要求,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校准或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五、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经营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属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八十四条所称的假冒专利行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罚则包含责令(限期)改正或警告、通报批评,其他法定处罚种类为“可处”或者未明确是“可处”或“并处”以及其他法定处罚种类为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时实施的,违法主体及时改正或及时主动消除影响,且属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本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等活动。

  本清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中市监〔2019〕2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改说明.pdf

关联链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