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我局就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8]29号)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市监[2019] 225号)。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市监[2019] 225号)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2018年6月20日,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8]29号)(简称《原办法》),与相关合作机构签署协议共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
该项目已运作4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制约项目持续发展的问题,不利于支持科技企业进行融资。为此,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我局对《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山知发[2018]29号)进行修订,对资金管理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完善,经规范性文件流程审核后,正式印发《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中市监[2019] 225号),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良好运作。
二、修订依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19)》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19]3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1.资金的设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企业可以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2.资金的管理:通过比例计算的方式,明确试点合作银行可获得的最高风险补偿额度,把控好项目整体运作风险,同时激励试点合作银行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项目。
3.扶持对象:提高企业贷款额度,将企业单笔贷款金额提高至500万元,并明确同一企业由本项目支持的贷款余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
4.资金的运作:增加项目合作机构的基本条件,规范参与项目合作机构的筛选。同时,规范项目风险补偿运作流程,要求在进行风险补偿、新进项目合作机构时,均须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