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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01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201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标准化协会印发《关于发布第一批试点评价机构名单进一步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评价工作的通知》,对于团体标准制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等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中山市财政局对产业扶持资金预算管理流程作出了调整。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新政策、新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我局对原《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

  (三)《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行〔2015〕212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标准,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以及附则,本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助对象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资助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资助项目类别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对以下标准化项目进行资助:

  1.设立在我市的国际、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承担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单位;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的单位;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的单位;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单位。

  2.建立我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平台等工作的单位。

  3.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4.在我市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单位。

  5.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三)资助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至十二条规定,对承担TC/SC/WG机构,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和企业先进技术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等各类标准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至3000元以内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四)项目申报流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6~8月受理上年度7月1日到本年度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资助申请,待申报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资助资金。

  (五)申报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项目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以及对应申报标准化资助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需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报。

  (六)主要修订内容

  1.将“技术标准战略”修改为“标准化战略”;

  2.修改了“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平台”的表述;

  3.修改了对“牵头承办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的资助等级、资助金额;

  4.明确团体标准资助的主体,细化团体标准的资助范围、资助金额;

  5.明确实施产业联盟标准的单位数量或产业覆盖面;

  6.增加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界定,修改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资助等级、资助金额;

  7.增加资金使用计划需由市财政局核定后经局党组会审议的规定;

  8.对个别申报项目资助条件和所需提交材料进行完善。

  四、其他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团体标准资助的主体。我市社会团体承担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只资助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我市单位主导组织制定全国性及省级团体标准的,只资助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二)明确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中国标准化协会确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