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 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对于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领跑者” 等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标准化工作新政策、新要求,为专项资金更加合理、有效使用,我局结合《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三)《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
(四)《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
(六)《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
(八)《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标准,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以及附则,本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助对象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资助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含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二)资助项目类别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对以下标准化项目进行资助:
1.设立在我市的国际、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承担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单位;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的单位;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的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2.建立我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平台等工作的单位。
3.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4.在我市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单位。
5.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三)资助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三条规定,对承担TC/SC/WG机构, 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和企业先进技术标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试点、示范点、 示范区建设,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平台, 以及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重要标准宣贯、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等各类标准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至1万元以内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四)项目申报流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6~8月受理上年度7月1日到本年度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资助申请,待申报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资助资金。
(五)申报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项目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绩效目标报告,承诺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以及对应申报标准化资助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需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报。
(六)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和管理职责;
2.增加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和个人资助;
3.增加对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单位的资助;
4.将“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修改为“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
5.结合地方标准工作实际情况,将每项市级地方标准资助金额提高至8万元以内;
6.不予资助“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7.新增申请材料“绩效目标报告”和“承诺书”;
8.增加了异议的处置;
9.“由市政府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修改为“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进行拨付”;
10.对个别申报项目资助条件和所需提交材料进行完善。
四、其他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团体标准资助的主体。我市社会团体承担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只资助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我市单位主导组织制定全国性及省级团体标准的,只资助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二)扩大了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资助范围,新增对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