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2019 年10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中山市知识产权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 号)并实施,由于实际工作情况有所变化,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原有《办法》内容已经不适应现有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对原有的扶持范围、扶持条件和标准、项目管理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便适应当前知识产权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因此,经过与上级部门沟通、征求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市市场监管局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增加资金绩效目标内容,并对相关条款文字表述内容进行了完善。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新增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第三方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内容;对申报主体范围不作限制。
(三)第三章扶持范围、第四章资助的扶持条件和标准、第 五章项目的扶持条件和标准。调整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取消原办法对代理机构的资助,新增专利标准化资助、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重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完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和地理标志资助,并将原办法的配套补贴类别纳入资助类别进行管理。
(四)第六章资助类资金的申报与审核。新增该章节内容, 明确资金申报和审核具体流程、申报时限等内容,规范资助类资助的申报。
(五)第七章项目类资金的申报。新增章节内容,明确项目类资金具体申报和审核流程。
(六)第八章资金拨付。明确资金拨付要求,保障资金合法合规进行拨付。
(七)第九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新增资金绩效评价规定、资金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内容,并对信息公示、信用管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八)第十章附则。明确新办法实施时间和解释权限,同时规定新旧办法扶持类别和条件的衔接,对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类别不再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