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07 分享: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8年4月28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降低市场主体登记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便利准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政务能力对标排查”“深中一体化”等工作持续开展,对我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又提出新的要求。此外,原《办法》试行期已届满,为保持制度的延续性,持续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决定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三、《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办法》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

  《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五、《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总则、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集群登记、“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什么要求?

  市场主体应当以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址多照、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视为独立空间。

  七、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有哪些?

  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目录相关规定,不得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八、什么是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是指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不免除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和义务,不免除申请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

  九、什么是集群登记?

  集群登记,是指多个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一家企业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登记模式。

  托管企业,是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企业的住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登记为托管企业?

  托管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镇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法人企业,或由前述法人企业控股的法人企业;

  (二)经营范围应包含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等字样;

  (三)住所应当与开展住所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

  (四)应当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相关资格和条件。

  十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集群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法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二)仅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

  十二、集群企业需提交哪些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集群企业除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外,还需提交托管双方签署的住所托管协议,以及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住所后加注“(集群登记)”字样。  

  十三、什么是“一照多址”?

  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多个经营场所地址,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情形。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一照多址”登记。

  十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一照多址”登记?

  “一照多址”登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除外);

  (二)增设的经营场所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

  (三)经营范围如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住所和所有增设的经营场所均已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十五、什么是“一址多照”?

  一址多照,是指多个市场主体,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将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一址多照”登记?

  申请“一址多照”登记时,市场主体申请人需要书面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其隶属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十七、市场主体须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申请将住宅改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符合禁设区域目录的规定。

  (四)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危险化学品、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经营、货物仓储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经营项目。上述项目登记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调整,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十八、哪些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十九、原市场主体已不在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又无法取得联系的,新市场主体在该地址怎么办理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由新市场主体直接办理登记。

  对于尚未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若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与原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另外提交该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关于承担场所使用权纠纷法律责任的声明。若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与原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到期,且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与原承租方未签订终止房屋租赁的合同,可由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公示解除租赁关系,并提供登报公示的报样及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关于承担场所使用权纠纷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十、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引发的民事争议怎么解决?

  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引发的民事争议,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登记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处理。

  二十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由哪些部门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各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各村(居)配合开展工作,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引导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通报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二、若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登记机关对作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或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市场主体应依法予以查处,按照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