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5% | 1次/年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5% | 1次/年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三)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 | 5% | 1次/年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检查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是否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 5% | 1次/年 |
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亮照亮证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50% | 1次/年 |
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 ||||
搭售行为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时,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否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 ||||
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 ||||
信息保管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 ||||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 ||||
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 ||||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按要求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至少在实施前7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是否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 ||||
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时,是否及时公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区分自营业务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时,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 ||||
提供信用评价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 ||||
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 |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经营行为的检查 | 1、检查拍卖人是否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3家 | 1次/年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及经营行为的检查 | 1、检查文物商店是否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3家 | 1次/年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5% | 1次/年 | ||
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取得《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100% | 1次/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核查广告主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须重点检查、核对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核查广告批准文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广告批准文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约4.5% | 1次/年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约8‰ | 1次/年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除外)产品质量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
流通领域产品(商品)质量 |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除外)产品质量 | 流通领域产品(商品)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抽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240家 | 1次/年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检查生产许可产品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是否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90家 | 1次/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药品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537家 | 1次/年 |
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 24户 | 1次/年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许可情况,设施、设备及场所是否符合一般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建立、落实人员、食品购进、食品加工、食品检验、食品运输、餐饮具洗消等管理制度 | 1、是否按许可场所、类别范围、主体业态经营; | 工厂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2% | 1次/年 |
全市养老机构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100% | ||||||
全市大、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周边餐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96间 | ||||||
经营业态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32间 |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48间 | |||||
餐饮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3% | |||||
1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入场销售者档案等情况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6户 | 1次/年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况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48户 | 1次/年 | |||
14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5% | 1次/年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5% | 1次/年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5% | 1次/年 | ||
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
1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检查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180家 | 1次/年 |
17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加油站,农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10%以上 | 1次/年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情况及其它计量管理情况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100% | 1次/年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5%以上 | 1次/年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石油气充装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10%以上 | 1次/年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型式批准证书信息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10%以上 | 1次/年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是否办理备案 | 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5%以上 | 1次/年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是否办理备案 | 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0%以上 | 1次/年 | ||
18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待总局核定 | 自愿性认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待总局核定 |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 待总局核定 | ||||
19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待总局核定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待总局核定 |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待总局核定 |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待总局核定 | ||||
20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设立、资质认定证书是否有效、资质认定申报情况真实性、资质持续保持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是否独立、公正、诚信、是否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43.10% | 计划每季度抽一次,并根据省局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
21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2、《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企业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目录;3、《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企业标准是否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4、《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是否公开其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服务的性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约20% | 3次/年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2、《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目录;3、《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是否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100% | 3次/年 | ||
22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1.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 30家 | 1次/年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待定,每年均有专项行动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
23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1.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200家 | 1次/年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待定,每年均有专项行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 60家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1.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00家 | 1次/年 | ||
24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50家 | 1次/年 |
25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全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一)企业资质。企业是否按照许可、备案核定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库房地址等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情况; | 全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0% | 1次/年 |
全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 | (一)企业是否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全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5%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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