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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26 分享: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5%

1次/年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5%

1次/年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5%

1次/年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

1次/年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5%

1次/年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1次/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

1次/年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5%

1次/年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等信息;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①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②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5%

1次/年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 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1)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2)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1)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2)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

1次/年

3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一)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下列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12.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13.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14.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15.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16.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17.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按工作方案和被抽查行业主体数量确定

1次/年

(二)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下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一项服务包括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混合标价的;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4

直销行为检查

直销企业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以及直销经营行为的检查,有无传销和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一)直销企业发生《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重大变更的,是否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30%

1次/年

(二)直销企业是否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三)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报备、披露相关信息。

(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直销违法行为。

(五)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是否存在下列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5

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

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3版的表述)

(一)经营者是否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工作方案和被抽查行业主体数量确定

1次/年

(二)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是否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经营者是否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经营者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七)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6

网络传销行为检查

是否有传销行为以及为传销提供条件行为

(一)是否存在下列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30%

1次/年

(二)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7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3版的表述)

搭售行为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时,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否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50%

1次/年

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50%

1次/年

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时,是否及时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50%

1次/年

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50%

1次/年

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50%

1次/年

区分自营业务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时,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50%

1次/年

提供信用评价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50%

1次/年

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亮照亮证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50%

1次/年

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

50%

1次/年

信息保管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50%

1次/年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按要求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至少在实施前7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是否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50%

1次/年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检查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50%

1次/年

8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经营行为的检查

1、检查拍卖人是否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检查拍卖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3、检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
4、检查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是否恶意串通
5、检查拍卖人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6、检查拍卖人是否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7、检查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是否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8、检查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9、检查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检查拍卖人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家

1次/年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及经营行为的检查

1、检查文物商店是否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2、检查文物收藏单位是否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3、检查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是否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4、检查文物经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行为
5、检查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是否经过审核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3家

1次/年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检查是否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检查商品交易市场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5%

1次/年

9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5%

1次/年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现场核查广告主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须重点检查、核对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核查广告批准文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生产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

1次/年

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除外)产品质量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4家

1次/年

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检查生产许可产品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是否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

20家

1次/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

20家

1次/年

12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各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72家

1次/年

13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4户

1次/年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

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4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许可及信息公示、设施设备及场所情况、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供餐情况、废弃物处理、餐用具洗消保洁管理、文件记录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A的第一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

1次/年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许可及信息公示、设施设备及场所情况、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供餐情况、废弃物处理、餐用具洗消保洁管理、文件记录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的第二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

1次/年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许可及信息公示、设施设备及场所情况、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供餐情况、废弃物处理、餐用具洗消保洁管理、文件记录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的第三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

1次/年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许可及信息公示、设施设备及场所情况、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供餐情况、废弃物处理、餐用具洗消保洁管理、文件记录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B和C的第一类餐饮服务提供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

1次/年

1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入场销售者档案等情况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户

1次/年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况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8户

1次/年

16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监督检查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贮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已依法备案的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户

1次/年

17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50户

1次/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次/年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次/年

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检查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2.检查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在有效检验周期内;
3.检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有效;
4.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不低于5%(重点监督抽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1次/年

19

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以上

1次/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情况及其它计量管理情况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100%

1次/年

计量标准考核证后监督检查

计量标准器是否检定合格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5%以上

1次/年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5%以上

1次/年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是否办理备案

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以上

1次/年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是否办理备案

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以上

1次/年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型式批准证书信息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以上

1次/年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加油站,农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5%以上

1次/年

20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设立、资质认定证书是否有效、资质认定申报情况真实性、资质持续保持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是否独立、公正、诚信、是否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20%

1次/年

21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待总局核定

自愿性认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9家

总局抽取名单,安排地市局开展检查

22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监督抽查

1、企业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企业标准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3、企业标准编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4、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抽样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约20%

每年1-2次

团体标准监督抽查

1、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3、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4、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社会团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抽样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约80%

每年1次

23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1.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2.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5.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60家

1次/年

24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1.是否实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要求;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是否按照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                                           4.是否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0家

1次/年

25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2.是否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3.是否有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查是否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4.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是否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5.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6.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
7.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50家

1次/年

26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

1.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
2.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3.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4.是否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5.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00家

1次/年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1.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
2.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
3.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
4.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存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
5.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
6.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00家

1次/年

27

合同行政监管的检查

经营者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检查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是否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10家

1次/年

经营者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检查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是否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10家

1次/年

经营者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检查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是否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10家

1次/年

28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除二、三、四级监管以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一)企业资质。企业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医疗器械,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情况。
(二)产品资质。企业经营(网络销售)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购销渠道。企业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四)仓储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特别是对需要低温、冷藏的医疗器械是否进行全链条冷链管理。
(五)质量追溯。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记录事项是否真实完整,相关信息是否能够追溯。
(六)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仓储及运输设施设备条件是否较申办时有所降低,接受委托贮存、配送业务开展、运行情况,对委托企业经营情况延伸检查
(七)企业是否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义务。
对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同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未履行备案义务擅自从事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是否利用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除二、三、四级监管以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5%

1次/年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1.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3.是否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
4.是否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是否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5.是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6.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7.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的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是否能够追溯。
8.在用医疗器械特别是有源类医疗器械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医疗器械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对需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9.是否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义务。

全市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除市属医疗机构外)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镇街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5%

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