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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电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29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中市监执四处字〔2021〕第028号王某某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电费案个人 当事人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价格是0.70016875元/度,其转供电向租户收取电费价格为1.05元/度、1.3元/度,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第1项定价项目的规定,电力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处罚款5万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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