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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鹏泰购物广场泰丰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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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类型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中市监不处字〔2021〕0033号
中山市古镇鹏泰购物广场泰丰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负责人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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