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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鹏泰购物广场泰丰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24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中市监不处字〔2021〕0033号中山市古镇鹏泰购物广场泰丰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负责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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