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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药领域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03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价格自律,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三、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自觉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方面管理,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医药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单位、生产经营者、个人如发现医药领域的违法线索,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登陆12345、12315平台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市镇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