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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网守护”!中山市公开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6宗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0 分享:

  近年来,网络经济蓬勃发展。为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清网守护”专项行动,聚焦网络“好评返现”等虚假宣传行为和网络商业诋毁等行为,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发*腊味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

  当事人在其开办的网店某产品页面上标注“黄圃腊味起源于清光绪年间”“黄圃腊味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注保护产品”等内容。“黄圃腊味”是黄圃镇的特色产业,2006年被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当事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源氏木语家居旗舰店”在天猫平台是一家拥有超1000万粉丝的11年老店,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展灯饰销售活动过程中,在其天猫网店中擅自使用与“源氏木语家居旗舰店”相同或者近似的网店装潢、商品标识,引人误认为其与“源氏木语家居旗舰店”存在特定联系,实施商业混淆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圣*医疗美容公司通过美团、直播平台等网络渠道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在其美团店铺、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和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商业宣传,并在微信某小程序视频直播间开展直播推广活动时,擅自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比较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和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百*医院有限公司以好评返现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发布“大众点评,发布10字以上带图好评,返现50元”等利诱消费者作出指定评价内容的宣传推广文章并按文章内容实施相关活动。当事人以好评返现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5.2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鸿*科技有限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称特斯拉公司的“赛博充”多功能充电桩产品存在抄袭其产品的情况,并表示计划起诉特斯拉公司。经调查,该文章内容不真实,对特斯拉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粤*公司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在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过程中,在其沙盘展示区设置宣传板,通过与竞品楼盘的配套设施、周边景观、交付时间等进行对比的方式,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销售推广。在产品对比过程中,当事人使用无依据或出处的负面、贬义词句描述其竞品楼盘,从而突出当事人开发楼盘的优点,提升自身项目的销量,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