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餐饮单位:
为推动中山餐饮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发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所有收费商品或项目都应当在店面、菜牌、点餐小程序等显著地方明确标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做到商品和服务价格内容真实准确、清晰醒目。
二、应向就餐消费者提供免费且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如果消费者要求提供一次性密封餐具的,可以适当收取餐具费并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
三、倡议餐饮单位免费提供开水,提供收费茶、水的,应将茶、水列入商品目录,明确标示茶叶、茶具、开水、冲茶服务等项目内容和计价标准,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消费。
四、对餐前小食、纸巾、米饭、果品等商品单独计费的,应当标示好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
五、不得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设置“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包间最低消费xx元”“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等“霸王条款”,不得额外收取开炉费、炭火费、加快上菜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
六、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凑整数”“反向抹零”等理由收取高于标价的金额,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在结算时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消费总额等信息。
各餐饮业单位应按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完善,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餐饮行业市场动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