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古镇灯饰产业质量提升,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今年9月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古镇分局持续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行动期间,主要针对镇内各大卖场、工业园等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是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检查商户506家次,移送案件线索10宗,有效打击辖区内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
行动中,执法人员还向生产、销售企业宣传《强制性传品认证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认证规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根据有关线索,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天猫商城”网购平台上销售涉案灯具的订单,且未能提供该产品对应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网店立刻对上述涉案的灯具作出下架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3年10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古镇分局依法对中山市古镇镇顺康大道22号古一庆丰LED商贸广场的某灯饰照明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不同型号的未标示3C认证标志的镇流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对应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立刻对上述涉案产品作出下架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适用产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照明产品(不包括光源产品)中的灯具、镇流器这类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具体产品适用范围描述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