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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可有,不正当竞争必受罚大涌一经营者因虚假宣传被罚60万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11 分享: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向中山市大涌镇星瑞XX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年初,某新闻媒体栏目曝光了我市大涌镇某经营者存在涉嫌保健食品违规会销行为的现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开展清查整治行动,重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大涌镇星瑞XX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案件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期间,市镇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涉案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通过现场授课等方式,对其销售的蜂胶作“百病之药”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调查发现涉案商品已销售金额合计12920元。经查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充分履行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基础上,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有利于培养消费习惯、创造消费需求,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扩大利润和促进市场竞争。但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当抢夺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我国2017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个案件的查办,向社会透露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虚假商业宣传不可有,不正当竞争必受罚。

  那么,什么是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它有五个显著特征:

  一是虚假商业宣传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它有别于普法宣传、公益宣传,也有别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虚假广告(有专门的《广告法》进行管理),它是专指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或通过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进行的商业宣传。

  二是虚假商业宣传的对象是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既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属性信息(例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以及服务的标准、质量、时间、地点等),也包括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例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还包括商品的市场信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三是形式上,虚假商业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虚假,是指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将“三无”产品宣传为拿过国际国内大奖产品等;内容引人误解,是指内容中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仅陈述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宣传某产品含有物质,该物质对人体特别有益,但实际上该产品中珍贵物质含量极低,消费者使用该产品不足以获得所宣称的益处。

  四是效果上,虚假商业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可能)。主要看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例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全场三折”,如“全场三折”优惠属实,而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这一宣传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不是营业年限,则不应认定为虚假商业宣传。

  五是虚假交易也属于虚假商业宣传。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有的网店经营者自行甚至专门组织大量人员,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等,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在现实中,经营者雇用他人假扮消费者在店门口排队购物、传播好口碑,伪造商品热销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将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