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闽西苏维埃政府在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议案》中就曾提出要“统一度量衡”;1930年前后,苏区的永定、上杭、龙岩等县以及闽西的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均明确要求“统一度量衡”;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中指出,“商人所用秤斗尺,须造出一样,不得用手段来剥削工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曾规定,“制定度量衡和币制”,在全国苏维埃区域实行统一。
2. 1934年2月毛泽东主席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有行使“制定度量衡和币制”的权力。在度量衡单位的应用上,当时中央苏区统一的度量衡单位主要是:长度单位寸、尺、丈;容量单位升、斗、担;重量单位钱、两、斤;地积单位亩等,苏区国有制药厂制造的溶液药物还统一使用“CC”为单位。
3.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徽国旗及军旗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国旗……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军旗……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
4. 1931年12月《鄂东南办事处经济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凡在苏区的商业,必须保证买卖公平,秤、斗、尺需要一致,如发现有不一样的秤或斗量问题,坚决给予打击”。
5. 1942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关于统一陕甘宁边区度量衡管理办法》,该办法统一规定了度量衡标准。边区政府还规定度量衡的“标准尺”是楠木材质的“公平尺”,这支公平尺长35厘米、宽2厘米、厚0.5厘米,其正面有分寸线刻度,背面两端有经边区检定合格后烙印的“公平”图印;度量衡的“标准量器”为“仓库斗”,以1斗小米或小麦容重30市斤进行折算,“仓库斗”的实物是“沙家店粮站木斗”,其容量合18750毫升;度量衡的“标准衡器”为市用制的边区木杆秤,执行的是1市斤为16两的衡制。
6. 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中共中央西北局在1943年7月颁布的《关于改进食盐统销的指示》中规定各盐业统销机构均应采用统一的度量衡制,严禁“大秤入小秤出,挖两碗、抬一抬(秤)”等现象继续发生;1943年9月边区政府颁布的《统一收购土棉实施办法》中规定,“棉花收进发出均以16两秤为标准,不得有大秤进、小秤出以及耍秤等舞弊行为”。
7.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为推进度量衡工作,于1941年9月成立了根据地“工商管理总局”,作为管理度量衡的专门机构。根据地为保证公平计算财粮负担,于1942年9月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游击区接敌区财粮累进负担暂行办法》,该办法中以“石”“斗”等作为统一的度量衡标准来计算征收人、户财粮累进负担。
8. 晋察冀边区1940年颁布《关于统一度量衡的决定》中规定,“统一度量衡的种类是计秤尺,以万国权度通制为标准,要统一到村,每村至少有一个标准的计秤尺。”
9. 1948年7月,晋察冀边区与晋冀鲁豫边区联合颁布了《统一货币和度量衡制度》的文件,该文件规定“秤以市秤为标准,斗以市斗为标准,即小米1斗等于16市斤;尺以市尺为标准,即3市尺等于1公尺”。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合并后,1948年9月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政府下设工商部负责统一管理度量衡制造、检定、监督等事项。
10. 1947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命令》中规定,“为了划一度量衡和土改中丈量土地的标准……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规定1市升等于1公升、2市斤等于1公斤、3市尺等于1公尺、1垧等于1公顷,并采用十进位制……”。
在划一度量衡推行步骤上,《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命令》中规定,“城市中对此项(上述)度量衡标准习用已相当普遍,只比较僻远的乡村仍有异同,各级政府可抓紧土改分土地,用5市尺1弓,两弓1丈,90平方丈或360平方弓1亩的丈量方法,去推行大亩制,彻底划一地亩。到秋收农民交公粮时,全部谷物采用公吨制过秤,废止各地大小斗石。对于坚持贯彻,决(定)由经济委员会设度量衡局,各级政府可附设在省建厅,县建设科或市政府建设科,以便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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