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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款再签约不妥吗?东区消委会解决一婚介纠纷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6-02 分享:

  近日,消费者A先生到东区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婚介服务,经该公司推介,A先生同意支付19800元成为会员接受配对服务,后该公司的“婚恋老师”又为A先生争取了“一对一”升级优惠服务,并特批允许A先生可通过“某呗”分期支付,A先生想着可以分期付款,便同意追加30000元升级会员,合共支付49800元。付款成功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才让A先生签署了“全婚恋会员服务合同”。

  次日,A先生再三考虑后认为暂时还不需要婚介服务,想着还没正式接受配对服务且付款时未被告知不能退款,合同还是在付款之后才签的,因此马上联系该婚介公司进行退款,但该公司以A先生已签署合同为由拒绝退款。

  【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后,东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联系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此情况按合同约定退款需扣30%的违约金。

  依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东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依法该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理应在A先生付款前先提供“全婚恋会员服务合同”,让消费者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了解服务的真实约定情况,而不能先收取服务费,再向消费者提供合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益。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该公司向A先生退款48804元,A先生对此满意接受,并赠予锦旗对东区消委会表示谢意。

  【分会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指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发出后,如果受要约人同意的,便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双方自此均须按合同履行。

  本案中,婚恋公司虽然提出了可为A先生提供和升级会员服务的意思表示,但并未介绍具体服务内容,也未出示或披露具体合同条款,不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故不足以构成“要约”,相应地,A先生的付款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婚恋公司要求按其自行制定的且尚没有成立的格式合同履行,没有法律依据。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需理性消费,应对服务全面了解,需清楚阅读服务相关合同内容,知悉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消费者在咨询婚恋服务时,应到证照齐全公司咨询;

  3)购买服务后需保存好发票、收据、合同等票据;

  4)出现消费争议可以求助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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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东区分局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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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向东区消委会赠予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