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山市辖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行为,确保气瓶充装安全,市市场监管局近日举办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宣贯会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员做先锋 安全进万企”安全生产专题宣讲活动,11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参加。
活动期间,传达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进行宣贯及解读。市市场监管局强调,今年是“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各充装单位要以落实上述规定为抓手,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按要求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行为,减少风险隐患,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不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保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各充装单位要根据要求,切实抓好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规范气瓶的充装和检验、充装前后检查,确保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
【链接】
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实施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 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 号)(以下称“两个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人员配备要求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三)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四)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二、关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配套文件。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关于培训、考核以及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四、关于信息化管理要求
已获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发证机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平台补充填报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信息。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登记机关的使用登记平台补充填报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信息。新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新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或办理使用登记的同时填报上述人员信息。